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王宽强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要求企业补缴社保的案子法院是否应该受理?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6-03-14 13:52)    点击:126

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要求企业补缴社保的案子法院是否应该受理?

  ①旌阳区法院审委会专家成员罗X春认为,这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司法不干预行政;②德阳人民广播电台法制栏目主持人X阳(艺名)认为最高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三)规定不应当受理,好像江苏省高院规定不受理;③四川司法实践如何?我在2014年代理的此类案件,法院是受理了的。但2015年,德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社保法》和《关于妥善处理涉及社会保险权益投诉举报问题的意见》{川人社办发【2013】60号}文...

  ①旌阳区法院审委会专家成员罗X春认为,这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司法不干预行政;②德阳人民广播电台法制栏目主持人X阳(艺名)认为最高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三)规定不应当受理,好像江苏省高院规定不受理;③四川司法实践如何?我在2014年代理的此类案件,法院是受理了的。但2015年,德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社保法》和《关于妥善处理涉及社会保险权益投诉举报问题的意见》{川人社办发【2013】60号}文件不再处理此类案件,相应的法院也不再受理。

  罗的观点实际上源自于西方的“三权分立”,而事实上,西方在进入现代后,司法也开始依法干预行政。如:美英的“司法审查”制度,德法的行政法院审判制度。故罗的观点放在现在的西方也是过时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相关规定,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规定的是员工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的案子法院应当受理与否的问题,而不是企业不给员工缴纳社保的案子法院是否应该受理的问题。注意:本条规定的模式“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要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故X阳的观点是不成立的。

  《关于妥善处理涉及社会保险权益投诉举报问题的意见》{川人社办发【2013】60号}文件,我使用搜索引擎无果,登陆律师业务软件《北大法宝》也查不到,故相关部门是缺乏公开此文的底气的,且从文号来看,也不过是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发的一个文件,分类甚至算不上规范性文件,因为其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机关,故此文不应成为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依据。

  我国现行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将社会保险定性为强制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三款:“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这里法律赋予了企业员工的选择权,既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投诉或举报(第八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从语义来看,需先申请仲裁,然后才能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此类案件,以川人社办发【2013】60号文件不处理、甚至不受理,要么是该文对法律作出限制性的解释规定、阻却一个维权路径的规定或司法人员曲解了法律或规定,这样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且也无此权限(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由一个办公室来解释,怎么说得通呢?),就是省高级法院以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也没有司法解释权限。

  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处理、甚至不受理此类案件是不合法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在员工走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后提起诉讼的,法院也应当受理此类案件。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为什么会发这么一个“怪招”文件呢?我猜是不是因为目前经济环境不好,给企业减负的一个措施或其他。

  以下再进行理论探讨。

  按照四川现行的流程,劳动者要先去投诉或举报,劳动监察部门就会让你先出示个证据。有劳动合同就好办!问题是这种情况下的劳动者多数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特别是农民工,即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双倍工资的实际作用也很小。没有劳动合同就找一些其他相关证据吧,劳动监察部门就会让你去打一个确认劳动关系的官司,只好去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运气好,劳动关系得以确认,又去劳动监察部门,可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你劳动者主张的缴费基数不对呢?这不,又得退回去申请仲裁甚至诉讼。为什么不在确认劳动关系的官司中一道解决呢?!用人单位举证不能或仲裁委查不到缴存登记,那就裁决你补缴,不就是多费些事情吗?!前述那个走两次程序,劳动者就会有多支出相关费用的可能。如:再请一次律师、又准备一套资料、再立一次案等。

  国家的管理成本会少一些吗?再走一道程序,相应的书记员、后勤、仲裁员、法官等又要工作一遍,因法定程序的需要,还要重复一遍某些上一次的路径,故较一次程序更费钱;有些劳动者举不出证据,但其认为单位有证据,请你劳动监察部门去调查,劳动监察部门有那么听话吗?如果劳动者被说服,心理能够平衡,万事大吉!如果心理不能平衡呢?劳动者就会想办法,依法治国嘛!最终还是要告到法院,诉你行政机关不作为。行政机关应诉得开支啊!这不,财政又得支出;有些劳动者会上访,相应的国家机关还不是要支出。故国家的管理成本反而会更大。

  故从效率、经济的角度出发,在一个程序中解决问题更合理。

  如果劳动者与企业是临时的劳务关系、承揽关系等,则企业就没有缴纳社保的义务,故“该不该缴纳社保?”“缴纳多少?”在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存在争议的可能,故此类案件属于“社会保险”的相关争议,故应该依法受理。

  如果劳动监察部门接到劳动者的投诉或举报后,不顾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直接认定缴纳的具体事项,则若有一方不服,仍会引发行政诉讼,故减少此类案件的目的短期可能有效,长期来看不可行。

  综上,①、②、③的理由都不成立,从现行法律规定及法理来看,经劳动争议仲裁后又被诉至法院的此类案件,法院应当受理。

  附带注明:我于2015年10月20日发表在华律网的《社会保险与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小案例》文章中“故法律为就此给劳动者授权,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这句话错把“未”字打成“为”。因此给大家阅读带来的不便,我深表歉意!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王宽强律师提供“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王宽强律师,王宽强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王宽强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006433919,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王宽强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德阳律师 | 德阳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王宽强律师主页,您是第24352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