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鑫某达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与马某某(被告)无因管理纠纷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03-14 13:57) 点击:143 |
德阳市鑫某达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与马某某(被告)无因管理纠纷 张某某系原告的执行经理,据其陈述:被告马某某于2010年7月26日酒后驾驶川FD5XX5奥迪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马某某受伤、车辆严重受损。马某某打电话请张某某帮忙处理酒驾的事,张某某于是又找刘某某帮忙。 案件描述 张某某系原告的执行经理,据其陈述:被告马某某于2010年7月26日酒后驾驶川FD5XX5奥迪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马某某受伤、车辆严重受损。马某某打电话请张某某帮忙处理酒驾的事,张某某于是又找刘某某帮忙。事情处理后,马某某又打电话说:请帮忙到4S店(德阳市兴某汽车修理厂)拖车,然后再找一个修车店;4S店修车要15万左右,而且拆开车后费用还不定,太贵!于是张某某、刘某某联系到旌阳区仁某汽车修理部(曾用名:德阳市旌阳区某某汽车美容中心),仁某汽车修理部看了车后,估价7万左右,但拆开后费用不定。张某某把仁某汽车修理部的意见转达给了被告马某某,马某某同意在仁某汽车修理部修车,并请张某某先帮忙把修车款垫支,于是发生了张某某通过原告垫款(修车款84000元、拆装费600元、停车看护费1520元、车辆检验鉴定费300元、罚款1260元)的事实。 然而事后在讨要这些费用时,被告马某某就以种种理由予以拖延不付,原告2012年委托律师以委托合同纠纷为由将马某某诉至绵竹法院,被告马某某出示其与被告刘某某达成的修车协议抗辩(马某某与刘某某成立委托关系,与原告无关),出庭作证的刘某某也证明了马某某让他修车的事实。因当时原告难以举证与马某某(被告)委托合同成立且诉讼主体未列明,为避免败诉,选择了撤诉。 原告及张某某不甘心钱打了水漂,于是又委托王宽强律师代理。王宽强律师仔细研究案情后认为原告垫钱的事实是有证据支持的,而原告垫钱无法律原因,也无合同依据,故落入对无因管理人的保护,于是代理原告向旌阳区法院起诉(将张某某列为第三人,马某某与刘某某列为被告)。 为什么不又向绵竹法院起诉而选在旌阳区法院起诉呢?其一:原告、张某某、本律师都住在旌阳区,到绵竹要多支付差旅费;其二:刘某某在本案中具有与马某某串通的可能,否则,很难解释垫了8万多,却达成3万9千的修车协议,刘某某为此解释剩下的钱可以报保险解决。刘某某的住所地在旌阳区;其三:担心绵竹法院不能公正审理。 由于张某某与刘某某有过夫妻之情,张某某不愿让刘某某承担责任,于是本律师制定了在诉讼中不攻击刘某某,法院不能形成马某某与刘某某串通的判断,则刘某某自然不会担责的策略。诉讼过程中,马某某接到法院传唤,只在电话中狡辩,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旌阳区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做出了由马某某向原告支付86420元的判决,经过公告送达后,现判决已生效。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