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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脑死亡,儿子取掉呼吸管,是杀母,还是让她有尊严地死续文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6-03-14 13:59)    点击:254

母亲脑死亡,儿子取掉呼吸管,是杀母,还是让她有尊严地死续文

  【简要案情】2014年10月31日,阿林母亲朱素芳在斑马线上被一辆摩托撞飞,后被送往眉山医院抢救。但主治医生告诉阿林,其母已脑死亡,已恢复心跳,靠呼吸机维持呼吸。2014年11月2日,阿林获准进入重症监护室,看到母亲面目全非,拔下套在母亲鼻子上的呼吸管。当值医护人员见状,予以阻止并报警。当天下午4点53分,经抢救无效,医院宣布朱素芳临床死亡。【案情分析】看了医学界关于脑死亡的文章,我对脑死亡有了进...

  【简要案情】2014年10月31日,阿林母亲朱素芳在斑马线上被一辆摩托撞飞,后被送往眉山医院抢救。但主治医生告诉阿林,其母已脑死亡,已恢复心跳,靠呼吸机维持呼吸。2014年11月2日,阿林获准进入重症监护室,看到母亲面目全非,拔下套在母亲鼻子上的呼吸管。当值医护人员见状,予以阻止并报警。当天下午4点53分,经抢救无效,医院宣布朱素芳临床死亡。

  【案情分析】看了医学界关于脑死亡的文章,我对脑死亡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脑死亡后脑干没有反射,作为生命个体,这连猪都不如!而猪在法律上属于物,而“物”不能谓之法律意义上的“人”!故阿林可能没有杀人,是在放弃“物”的生命体征。故采用我国现行的“呼吸和心跳停止”的死亡标准认定朱素芳死亡与民法的“物”的内涵形成悖论。但我们就此认定我国“呼吸和心跳停止”的死亡标准是错的吗?这在医学界是有争议的!就当前的医学来讲,脑死亡是不可逆的,故以“脑死亡”作为人死亡的标准更实际。但今后若科学进步,脑死亡并非不可逆的成了现实,则传统的“呼吸和心跳停止”的死亡标准就没错!当前采用脑死亡标准的国家大部分是西方发达国家,而且有的国家也对脑死亡采取了立法的形式。脑死亡标准属于医学范畴,本身没有政治属性。

  科学无国界,什么是对的用什么。我国当前对死亡的概念没有立法,这是因为医学对死亡的定义的争议无定论,故不能责怪立法者。采用脑死亡标准的实际意义主要有三点:全国每年为维持脑死亡的患者呼吸心跳而耗资上亿元,故采用脑死亡标准可以节省大量的医疗资源(省钱),故当前的医保基金的短缺能得以缓解;二是有利于器官移植;三是患者死的更尊严一些。“呼吸和心跳停止”的死亡标准实际意义有:人救活了,就可能创造价值。救活的若是大智慧的人,则意义更为重大。

  故阿林若处于脑死亡标准的国家则不存在犯罪的问题。若我国今后法律承认脑死亡标准,则届时也不会认为阿林是犯罪。故本案体现了法律的相对性。

  回到现行的我国法律语境,本案的法医鉴定认为,朱素芳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引发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交通事故对朱素芳死亡的参与度达90%至100%。如果此鉴定为终局性的,则阿林拔管的行为就朱素芳死亡可能没有参与度,刑事案件要求排除合理性怀疑,故朱素芳死亡的结果很可能不是阿林所致。但阿林主观有追求母亲死亡的故意,实施了切断生命体征延续的行为(拔管),故阿林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故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阿林的犯罪情节明显较轻,故可以在三年以下处罚。

  【结语】如前文所述,阿林涉嫌的故意杀人罪放在全球的语境是存疑的,且有我国法律的逻辑悖论,故即便处三个月的管制仍有偏重的疑问。但本案又不构成犯罪预备或犯罪中止,也不是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且依现行《刑事诉讼法》也不能找到不起诉的依据,故依法当罚。故立法者是不是可以考虑创新我国的刑法,创设一个“犯罪未果”的规定。这个“犯罪未果”的概念可不可以这样规定:已着手实施犯罪,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有原因或参与度不足30%的致损害结果发生,情节轻微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这样,检察院就可以依法律规定不起诉。

  【附】我于2015年11月22日在新浪写的微博与本文观点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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