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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与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小案例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6-03-14 13:59)    点击:130

社会保险与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小案例

  几天前一个同事问我这么一个问题:未足额缴纳社保能否解除劳动合同?我是这么回答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一款(二)项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项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二)项来看,立法者已经注意到未足额的问题,但(三)项并未就此规定未足额缴纳社保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法律未就此给劳动者授权,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过了两天,同事又讲了这么一个案例在全所讨论:某女与某单位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头三个月,某单位未给某女缴纳社保,从第四个月开始缴纳社保,问能否解除劳动合同?所里绝大部分同事认为可以解除,理由是:“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我认为不能解除,下面简要分析一下:

  从《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规定来看,某单位头三个月未缴纳社保肯定是违法了,那么某女在这期间(头三个月)应该有劳动合同的解除权,解除的标的是一年期的劳动关系。头三个月因为已经履行,解除的标的已经不存在,故实际上某女解除的是从第四个月开始的剩余期限的劳动关系。由于某单位从第四个月开始缴纳社保,故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一款(三)项规定的情形,故某女无权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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