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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怎么处理商品房认购书?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10-08 16:00)    点击:231

实践中怎么处理商品房认购书?

  (一)认购书约定的内容与《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基本相同的,应当适用《解释》第5条的规定处理,即该认购书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认购书约定的内容比较简单,仅表示当事人之间有将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意思的,但买卖合同的详细内容并未涉及,对此,应理解为双方对本约的内容还没有达成共识,双方负有的义务是将来就买卖合同的签订进行磋商。如买受人明确表示拒绝与开发商进行磋商,才产生未履行认购书的违约责任。

  (三)认购书约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但未包括全部条款,也就是说,如果双方争议的条款在认购书中已经出现,说明双方就此问题已经达成过一致,双方在签订主合同时应当接受,否则就是违约;如果双方争议的条款以前没有出现,又属于买卖商品房的合理条款,对此,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开发商没有理由让消费者无条件接受每一项买卖合同条款。只要是消费者已经尽到磋商义务、又无法达成一致,应将定金退还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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